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6367号
原告:上海康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6幢1777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匠仁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犊山村杨家桥西北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匠仁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