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2民初811号
原告:***,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种子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