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2民初811号 原告:***,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种子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