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财保15号
申请人: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318878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198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潍坊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者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2022年1月18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沃华远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