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3085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银源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临沂兰山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孝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井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孝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