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9400号
原告:白某某,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L。
法定代表人:井某某,经理。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