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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2908号之一 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银源建材市场7号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MPDDE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4291464C。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孝河路交汇处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969213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5万元的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并于3月13日交纳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