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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29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鹏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路西、海曲路北(新瑞食品城二期工程商城第三层305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878429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4291464C。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孝河路交汇处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969213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鹏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涛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进公司)、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鹏涛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85万元,本院于3月16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29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港信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为405010000018010073145内存款(已冻结152152.4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账户为37×××10内存款(已冻结697847.59元)。2020年9月4日,鹏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该案判决被申请人港信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为405010000018010073145内存款(已冻结152152.4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账户为37×××10内存款共计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