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29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鹏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路西、海曲路北(新瑞食品城二期工程商城第三层305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878429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4291464C。
法定代表人:**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孝河路交汇处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969213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鹏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涛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进公司)、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鹏涛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85万元,本院于3月16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29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港信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为405010000018010073145内存款(已冻结152152.4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账户为37×××10内存款(已冻结697847.59元)。2020年9月4日,鹏涛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该案判决被申请人港信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为405010000018010073145内存款(已冻结152152.4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账户为37×××10内存款共计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