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81民初1520号
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钟祥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某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钟祥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