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执恢189号
(2022)鄂0881执恢190号
(2022)鄂0881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葛州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莫愁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5703183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葛州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位于**市磷矿镇、***的进厂区公路、进场公路、上坝公路、上坝清表、清淤围堰、10KV架空线路及电缆工程、厂房一期开挖与支护、山顶上平场地、水库大堤加固护面、排水闸分流、上库清表在建工程,**期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寇 飞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