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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州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执恢189号 (2022)鄂0881执恢190号 (2022)鄂0881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葛州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莫愁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5703183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葛州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荆江分蓄洪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楚中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市北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位于**市磷矿镇、***的进厂区公路、进场公路、上坝公路、上坝清表、清淤围堰、10KV架空线路及电缆工程、厂房一期开挖与支护、山顶上平场地、水库大堤加固护面、排水闸分流、上库清表在建工程,**期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寇 飞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