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3民初1306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在1670839.76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1670839.76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