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兴利茶叶批发行、深圳市森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8588号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兴利茶叶批发行。 被告:深圳市森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兴利茶叶批发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2元,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