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2615号
原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3084927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3年10月15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随州曾都区。
被告:***,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