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2920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7941315。
法定代表人:刘迪,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30849276C。
法定代表人:黄明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2547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5475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永辉
审判员  黄舒林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司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