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2920号之一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7941315。
法定代表人:刘迪,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30849276C。
法定代表人:黄明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2547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1426民初20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账号:42×××70-1)的银行存款525475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账号:42×××70-1)的银行存款525475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账号:42×××70-1)的银行存款5254750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永辉
审判员  黄舒林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