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2920号之二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07941315。
法定代表人:刘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河南昊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30849276C。
法定代表人:黄明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锋,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秋,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83元,减半收取计242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崔永辉
审判员  金景利
审判员  黄舒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