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4434号之一
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红月亮钢材商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创世钢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2MA41QREP4X。
经营者梅允成,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30849276C。
法定代表人黄明礼,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赵闯,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何国坤,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何兵兵,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红月亮钢材商行与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闯、何国坤、何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1402民初4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69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谷城县永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闯、何国坤、何兵兵银行存款6969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