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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亿车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2民初4406号
原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亿车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110国道725公里处北侧(兴胜镇三道沙河村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身份证号码:
******************。
原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亿车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0元由原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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