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初41号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