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5085号
原告:***,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0月1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缴纳了诉讼费,其缴纳的时间已经超过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时间,其也未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