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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1266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夏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05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05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案件受理费3407元,由原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40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