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906号
原告:成都市新时代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永安街二段29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17层17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市新时代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四川省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新时代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新时代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