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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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合议庭会签:校核人拟
稿
人(2023)粤0803
民初2256号年月日封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803民初2256号
原告:贵阳甬鑫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燕子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2216236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4号市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45624582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甬鑫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甬鑫塑管制造有限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甬鑫塑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021.63元(原告尚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