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2282号
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B栋(2座)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四路399号1栋8楼5、6号。
法定代表人:冉皓,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