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826号 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街72号6层3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成都市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四路399号1栋8楼5、6号。 法定代表人:冉皓。 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知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