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上蔡县蓝景温泉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七巷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蔡县蓝景温泉酒店,住址上蔡县白云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蓝景温泉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任秋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景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