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8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98786232H。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分期偿还货款7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执5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