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8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98786232H。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昌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分期偿还货款7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执5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