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烟台双强燃烧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016号 原告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双强燃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双强燃烧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合计38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下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