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蓝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与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翔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知民初1221号之一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间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媛,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滇,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娜,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翔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1-2。
法定代表人:钱菡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翔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堰门框,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4日立案。原告于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排水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宏
人民陪审员  伍兆聪
人民陪审员  张 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齐 柳
法官 助理  汤 瑛
技术调查官赵军
书 记 员  苏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