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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2677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警***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L区14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舜江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周 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