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该纠纷一案调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1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168827,住所地蔡甸区奓山街白鹤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赖定坤。 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577772,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武汉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初55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2019)浙0122执178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