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1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168827,住所地蔡甸区奓山街白鹤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赖定坤。
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577772,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武汉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初55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2019)浙0122执178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