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17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688277。
法定代表人:赖定坤。
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6057777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初55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案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现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