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22民初1582号 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发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 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101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算自起诉之日至货款还请为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修磨辊子,原告按被告要求修磨涂布背辊和施胶辊等辊子并运送至被告工厂,被告查收且无异议。原告开具了费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希望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核算项目明细账、提货单、发票,证明原告依要求履行义务,累计给被告修磨辊子,共计价值177101元,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已支付160000元,**17101元未付的事实。 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修磨辊子及买卖相关配件的业务。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累计应支付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7101元,已支付160000元,尚欠17101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之义务,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即负有履行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7101元,并赔偿原告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101元,并赔偿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北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