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4财保65之一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县。
被申请人:**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县临港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冀0204财保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已自行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