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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4财保65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古冶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县。 被申请人:**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县临港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建中民、**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申请人**出具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前进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