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3民初580号 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系公司律师。 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内丘工业园区北园方圆西路中小企业创业园6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CXGPE5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99元,减半收取16049.5元,由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