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795号之一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张家闸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工业园区北园昊华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智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申请费820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