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仁和腾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石家营村光明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140286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606485Y。
法定代表人:**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鹏嘉业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6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证券、车辆信息。存款已被他案多次冻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113民初261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