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冠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银冠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执1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银冠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茂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蔡建民,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银冠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建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2017)新01民终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383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8年4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新民申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2017)新01民终4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本案的执行依据(2017)新01民终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新01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4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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