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223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玉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4212262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下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7LDK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咸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鄂1223民初3888号民事裁定,冻结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万元,并于同月28日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发出(2021)鄂1223执保1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在该行账号1602********账户存款245万元;后依法裁定解除冻结80万元。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1)鄂1223民初3888号之三民事裁定,续行冻结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并于同月16日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办理续行冻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冻结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因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2民终267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1)鄂122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上述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多案在其他法院执行中,其银行账户均被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崇阳源清水务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账号1602********)的账户存款3196048.15元(逾期付款的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若无足额款项供划拨,则以本金95250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划拨或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