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申6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好,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797号天景山商业中心8幢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沈 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