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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京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申6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好,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797号天景山商业中心8幢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沈 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