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中执复字第00274号
复议申请人(原被申请追加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
复议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京市朝阳区王**营乡王**营村。
法定代表人***。
原被执行人北京宝瑞石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住所地**京市朝阳区王**营乡王**营村。
投资人***。
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宝瑞石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