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财保79号 申请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南3-1号FC04楼三层FQ3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收。 申请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伟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龙闪闪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