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汇(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南3-1号FC04楼三层FQ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7307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232353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十一万二千六百一十六元八角八分及利息(利息以二十一万二千六百一十六元八角八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告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说明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21日共3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各类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信息,本院已经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截止日期2021年5月20日;其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尚有部分未进行网签的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上述房屋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故无法进行处置。经本院实地查找,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其注册地进行经营,现是否经营或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另查,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均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但对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