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6116号
原告: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南3-1号FC04楼三层FQ3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