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368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睿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36010059181761X3。
法定代表人:吁**,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睿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