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5民终4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鑫泰嘉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站前西路西1号企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4)豫152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24)豫1521民初第220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额支付工程勘察费(不服金额10,743元)及违约金;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及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4.2.2条约定本工程勘察费每米59元,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中记载勘察总进尺877米,依据约定单价结算工程勘察费合计51,743元,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6.3约定逾期支付勘察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未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被告应当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到被告全部履行完毕日止。上诉人充分完成了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胡乱分配,仅因被告对数据不予认可,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观臆断为:且在诉讼中,原、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费41,000元,关于逾期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纵观本案,在勘察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外业勘察、提交勘察报告、配合图纸审查等均履行完毕。可是从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就一直耍赖,不按合同履行支付定金10,000元、故意对上诉人提交的勘察报告不予认可、以达到其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目的。综上可知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主观臆断,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视而不见,武断上诉人存在过错,酌情认定本应当支付的全额款项51,743元及违约金变为41,000元,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视而不见,纯属胡乱判案。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费51,743元及逾期支付费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7日,被告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原河南同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罗山县静脉产业园一期岩土工程勘察任务。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罗山县静脉产业园一期;1.2工程建设地点:罗山县静脉产业园;1.3工程规模、特征:4栋1层厂房;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规范要求施工,提交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1.6承接方式:包干;1.7预计勘察工作量:以实际勘察量为准。第四条约定,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人民币59元/米,大写:伍拾玖圆每延米,合同生效后3日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计10,000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约定,其它约定事项:1.发包人以59元/米发包给勘察公司,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勘察公司必须对勘察质量结果负法律责任;2.勘察公司完成勘察任务后需携带工程专项增值税票结清尾款(6%)。合同还就双方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作业。2020年12月,原告作出《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根据该报告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其支付工程勘察费51,743元(877米×59元/米)。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书面勘察报告,也没有向被告提交得到被告认可的书面勘察数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河南同兴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为其厂区岩土工程进行勘察,被告理应履行付清工程勘察费的义务。由于在原告工程勘察完工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勘察数据及勘察深度不予认可,并要求被告公司进行复核,后双方未能就勘察数据及勘察深度进行复核,故被告对原告要求支付的工程勘察费不予认可,导致至今未能付清勘察费。现被告厂区的厂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如果对勘察数据及勘察深度重新勘察,将会对原、被告双方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且在诉讼中,原、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综观全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费41,000元,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费之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专项增值税发票(6%)。关于逾期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另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勘察费一直存在争议,且未能最终结算,故被告辩称该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勘察费41,00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工程勘察费之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专项增值税发票】。二、驳回原告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原告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433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原审诉求应否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具有约束力。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诉请案涉勘测费用,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书面勘察报告及数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虽诉称其给被上诉人提交过书面勘察报告及数据,但是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被上诉人河南小蚂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提交的数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亦未对案涉数据再次进行核对。故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酌定案涉工程勘察费41,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虽诉称案涉工程并未进行鉴定,该酌定没有依据,但是鉴于案涉标的较小,鉴定费用过高,如启动鉴定反而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在当事人并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案涉勘测费用,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元,由上诉人河南同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