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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1003民初3082号 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73916840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解放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10079910546。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3710256.4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371025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五村至雷圩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同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677117.70元。2018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559884元。原告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和开票等义务。该项目被告尚欠117233.7元工程款未付。2018年9月27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2018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二批)NO.2段项目。同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20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1233242.27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原告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和开票等义务。该项目被告尚欠833242.27元工程款未付。2018年10月8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2018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三批)NO.5段项目。同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20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1488280.51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210000元。原告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和开票等义务。该项目被告尚欠1278280.51元工程款未付。2018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2018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四批)第六标段项目。同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9年10月21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20年8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0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920000元。该项目被告尚欠415407.20元工程款未付。201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20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1066092.79元。原告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和开票等义务。但被告未支付该项目工程款。综上,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建设,被告尚欠工程款合计3710256.47元至今未支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710256.47元没有异议,只是因为目前财政资金困难而暂行时无法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被告意见是争取上级对涉案工程款的拔付到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被告不应当承担支付利息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开庭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一、2017年9月1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五村至雷圩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同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677117.70元。2018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559884元。该项目被告尚欠工程款117233.7元。二、2018年9月27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2018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二批)NO.2段项目。同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20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1233242.27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400000元。该项目被告尚欠工程款833242.27元。三、2018年10月8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2018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三批)NO.5段项目。同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20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1488280.51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210000元。该项目被告尚欠工程款1278280.51元。四、2018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投标,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2018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四批)第六标段项目。同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9年10月21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账户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20年8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0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920000元。该项目被告尚欠工程款415407.20元。五、201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20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定表》,确定该项目最终的审定造价为1066092.79元。原告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和开票等义务。但被告未支付该项目工程款。综上,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建设,被告尚欠工程款合计3710256.47元。经原告催款未果,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五次竞得被告为招标人发布的田阳县2018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并分别签订《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签订合同后,被告根据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并通过相关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确认了工程价款,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尚欠工程款3710256.47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至今尚未支付该尚欠的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尚欠的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3710256.47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日起,以371025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48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2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