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交费通知书
(2021)赣0323执95号之一
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
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万龙峡漂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永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121300元及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2、承担案件受理费1402.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1758.09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主账户户名:芦溪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
账号:95588315040********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联系电话:0799-755****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