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11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4HW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车管所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8359307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鄂0503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87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0年8月19日,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湖北龙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87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