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0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光电园第一加速器孵化二巷155号8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2335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光辉路52号六楼南面,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5144J。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科佳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健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潍坊科佳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深圳健森公司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3,070元及利息3,011.70元(自每一笔款项付款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8年8月8日,依法应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项:一、被告潍坊科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健森公司货款203,07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别以189,32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4月7日起;以13,75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5月4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健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潍坊科佳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健森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潍坊科佳公司以货物质量原因就货款支付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能否成立。
2018年4月26日潍坊科佳公司签收最后一批次货物;2018年9月26日,深圳健森公司提起本案一审货款追索诉讼,在2019年3月7日的庭审中潍坊科佳公司明确表示不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2019年7月8日,潍坊科佳公司在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了质量异议之诉,主张退货赔偿。因质量问题潍坊科佳公司已另案寻求救济,故一审法院对货物质量争议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对潍坊科佳公司以货物质量原因就货款支付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元,由上诉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